2008年10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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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集体土地被征用,承包经营权难主张
王蓓 成美玲

  自己手上揣着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上明确载明,慈溪某电器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就是自己承包的土地,为何我会丧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带着这个疑问,被告俞某出庭应诉。

  案件回放
  2004年7月14日,慈溪某电器公司为发展生产,经政府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了坐落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面积为133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生产用房。但是,由于俞某在上述土地上搭建鸭舍,后拆除鸭舍搭建违章建筑,致使电器公司无法建设施工。
  期间,慈溪市规划局向俞某作出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俞某以自己拥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由不愿归还土地。为此,电器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俞某即时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诉讼中,被告俞某认为其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搭建棚舍是行使正当的权利,没有构成对电器公司的侵权。退一步讲,集体土地被征用有征地补偿款,如果其拿到该笔征地补偿款,他会主动拆除棚舍。
  近日,慈溪法院作出了俞某应拆除搭建在电器公司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判决。

  法官说法: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本案中,电器公司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应依法收回或变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俞某以手中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对抗电器公司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法不符。至于俞某提及的征地补偿费问题,其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应作为侵害电器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